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只有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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