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期货公司客户。某日结算时,甲的保证金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次日,甲未追加保...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客户。某日结算时,甲的保证金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次日,甲未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未执行强行平仓。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如果甲的账户因次日继续持仓扩大了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B:期货公司次日可以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甲进行强行平仓 C:期货公司次日应当对甲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D:期货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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