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对其极为不利的工程承包合同,同年8月10日建筑公司请求建设单位调整不公平合同条款时遭到拒绝。建筑公司预见到该合同...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对其极为不利的工程承包合同,同年8月10日建筑公司请求建设单位调整不公平合同条款时遭到拒绝。建筑公司预见到该合同继续履行必然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于是在2009年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为()前。
选项 A.2009年4月19日 B.2009年8月9日 C.2010年4月19日 D.2010年8月19日
答案 A
解析 教材P123页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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