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2000m3,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层高3.2m,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堂一至三层中空,大堂顶板为钢筋混凝土井字梁结构,屋面为女儿...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2000m3,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层高3.2m,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大堂一至三层中空,大堂顶板为钢筋混凝土井字梁结构,屋面为女儿墙,屋面防水材料采用SBS 卷材,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聘请了外单位五位专家及本单位总工程师共计六人组成专家组,对《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了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 问题:指出事件二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妥之处一,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聘请了外单位五位专家及本单位总工程师共计六人组成专家组。理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不能加入到专家组成员,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2)不妥之处二,专家组提出了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理由: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对《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理由: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负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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