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14250 万元,预付备料款2800 万元,每月底按月支付施工进度款。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款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在招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四:某分项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该分项工程量变化幅度达20%,合同专用条款未对变更价款进行约定。施工单位按变更至零时工,在施工结束后的下一个月上报支付申请的同时,还上报了该设计变更的变更价款申请,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 问题: 事件四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申请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价款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是合理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后的14 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间14 天内提出,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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