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章程表明:甲以现金 30 万,乙以设备作价 10 万(该设备是乙借来的,公司对此不知情),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 50 万,丁以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A 公司章程表明:甲以现金 30 万,乙以设备作价 10 万(该设备是乙借来的,公司对此不知情),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 50 万,丁以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作价 10 万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A 公司经营半年后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发现:乙出资的设备未经评估,且被出借人起诉要求返还;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丁出资的股权已为其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担保。遂请求法院判定股东出资不足。问:对乙、丙、丁的出资行为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乙:公司不知情,构成善意取得,出借人只能要求乙赔偿;但设备应当评估,评估不足 10 万,认定出资不足。 丙: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丁:应当解除股权质押; 否则认定丙、丁出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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