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 14 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 14 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该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丙自己补记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 ABD
解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丙公司超出了提示付款期限,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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