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如果乙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质权人乙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选项C: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4)选项D: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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