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 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 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 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 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 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若乙先从两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 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以“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计算应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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