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 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 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 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 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 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一般保证人破产”。 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须待债务 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 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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