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D等级的比例分别为15%、8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 。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D。大通公司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 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大通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596. 28元。大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题】

1.若法院受理后,王鹏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若甲律师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那么甲律师在庭审中做出的事实承认效力如何?

3.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王鹏发现大通公司业务经理宴请该案主审法官,王鹏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若在庭审中王鹏当场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为什么?

5.若法院判决驳回大通公司诉讼请求后,其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王鹏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6.若大通公司与王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选项
答案
解析

1.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

(1)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

(2)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做否认表示的,该承认无效。

(3)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并不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

(4)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该承认无效。

3.王鹏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主审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4.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而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需要调取新证据属于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

5.王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大通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6.法律效果有两种:第一,如果大通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第二,如果大通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王鹏是受欺诈、胁迫签订该协议的,根据王鹏的申请,法院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大通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的,应予以扣除。

本案诉讼代理人自认制度属于难点,需先分两种情形——当事人是否在场,然后再根据诉讼代理人的类型进行分析。建议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解答此类题型,以免遗漏相关采分点。同时本题考查执行制度的方式相当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解题时应抓住题眼,而后精准破题。对答辩、回避和延期审理则是通常的考查方式,仅需准确记忆相关法条即可。从2013年、2014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来看,虽仍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和难点,但其设问方式极其巧妙,这需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加强锻炼,并对相关知识点深入理解,构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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