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张某绑架案 2009年1 1月2日晚8时许,杨某、张某以到首都机场接人为由,骗租赵某驾驶的奥迪车。车行至首都机场高速路,距“3号航站楼”标牌600...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杨某、张某绑架案

2009年1 1月2日晚8时许,杨某、张某以到首都机场接人为由,骗租赵某驾驶的奥迪车。车行至首都机场高速路,距“3号航站楼”标牌600米处时,杨某、张某以需要等候为由,让赵某停车。杨某、张某趁机用胶带捆绑赵某头部和手腕,向家属索要钱财。后因捆绑不当赵某被勒死,杨某、张某驾车千里抛尸黄河,并在抛尸过程中意外撞毁奥迪车。杨某、张某在驾车送到维修厂维修时,因形迹可疑被交警盘问,二人交代犯罪事实,交警对杨某、张某控制后送交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某怀孕三个月。由于案件复杂,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二中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以绑架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

【问题】

1.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评析人民法院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做法。

3.如果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的上诉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在审理杨某的上诉中,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应当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人民法院可否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

选项
答案
解析

1.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可以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张某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审结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关于审判期限,要学会对这一类的知识点的梳理,才能从整体上记忆和把握。要注意它们的差别之处,比如对于三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四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一审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二审时,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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