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潘某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男,35岁,无业。被告人:潘某,男,36岁,无业。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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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某、潘某诈骗案

被告人:陈某,男,35岁,无业。被告人:潘某,男,36岁,无业。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拾得一张户主为朱某的加有密码的银行活期存折。因陈某认识朱某,陈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持存折到银行试图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陈某又到银行柜台,以朱某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在此之后,陈某又陆续到有关银行(不是自动取款机)将朱某存折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共计1 3万元。

2010年3月,陈某窜至上海。在上海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潘某结识。一天,陈某与潘某共谋采取如下手法搞些钱财:驾驶即将报废小汽车,趁前方外地来沪大型货车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刮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然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真相,欺骗对方车辆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款,从而骗取对方车辆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后,二人先后7次采取上述手段行骗,共骗得3万元车辆修理费。

【问题】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在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若存折系陈某盗窃所得,其行为又应如何定性?

3.若陈某意欲窃取朱某存折,却盗得朱某信用卡,陈某持信用卡取得5000元,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应如何定罪处罚?

5.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误,仅让前方车辆碰擦掉一些漆,两人不甘心便向前方车辆司机王某扬言:“如不交出5000元维修费和精神赔偿金,就砸烂你的车。”王某无奈交出5000元,对陈某与潘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6.除以上假设,若陈某与潘某在一次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失败,致使前面多辆车追尾碰撞,造成1 5人重伤,1人死亡,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7.案例中陈某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构成几个罪?应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
解析

1.陈某拾得他人存折,估猜密码并取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陈某与潘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与潘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5.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陈某与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陈某共犯了两次诈骗罪,因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所以陈某只构成诈骗罪一罪,只是在量刑时,前次诈骗与后次诈骗取得的赃款共16万元应累计计算。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

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内容:陈某,潘某,诈骗案,被告人,2009年,户主,朱某,密码,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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