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 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聿,即可依法留置送达
选项
答案 A
解析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依该规定第3条第4款,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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