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微博”商标并获准。乙公司以该商标已经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局予以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标局的撤销决...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微博”商标并获准。乙公司以该商标已经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局予以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是行政处罚决定 B.甲公司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甲公司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甲公司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选项
答案 D
解析 考点:行政处罚认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范围 讲解: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措施。甲公司的商标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 名称,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A项错误。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复审后仍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故B、C项错 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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