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 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 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选项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不限于行政相对方。本案中规划范围内的居 民巳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在该地开发商品房必然对居民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居民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自无疑问,因此依法应享有原告资格,故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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