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 日潜人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 日潜人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 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选项
答案 A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52条。选项D就属于众所 周知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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