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逃税罪。 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B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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