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在北京购买了美国甲公司的一批股票,随后将该批股票在北京质押给北京某银行并用质押所得资金购买了法国乙公司的一批债券。最终张某将该批债权在日本出售...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国公民张某在北京购买了美国甲公司的一批股票,随后将该批股票在北京质押给北京某银行并用质押所得资金购买了法国乙公司的一批债券。最终张某将该批债权在日本出售获利3000万美元。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股票的质押适用美国法 B.股票的质押适用中国法 C.债券所有权的转让适用法国法 D.债券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适用日本法
答案 BD
解析 选项A错误。A项和B项的考点一致,考的是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设立地法律。题干中的内容表示该权利质权在北京设立。所以适用美国法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北京是该权利质权的设立地,所以股票的质押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C项和D项考查的是有价证券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该批债券的权利实现地是日本,并且也没有信息表明法国是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所以C项的表述错误。哪怕退一步说法国是最密切联系地,也只能说“可以”适用法国法。C项的表述还是不完整。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日本是该批有价证券的权利实现地,所以得出“可以”适用日本法的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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