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丽都酒楼”,依法登记,邓某带孩子邓某某(9岁)到该酒楼吃饭,酒楼清洁工张某给地板打蜡,导致地板湿滑,邓某某不慎摔伤,欲通过诉讼解决损害...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丽都酒楼”,依法登记,邓某带孩子邓某某(9岁)到该酒楼吃饭,酒楼清洁工张某给地板打蜡,导致地板湿滑,邓某某不慎摔伤,欲通过诉讼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本案应以邓某某为原告 B.本案中应以邓某作为原告 C.本案应以丽都酒楼为被告 D.本案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 AD
解析 首先关于原告,本案受害人是孩子邓某某,同时由于自然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邓某某虽未成年,但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以其本人作为原告。只是因为邓某某尚未成年,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与诉讼,需要邓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邓某的诉讼地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其次关于被告,张某作为雇员侵权,只能以其雇主为被告。“丽都酒楼”作为其他组织,需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本案中,其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应当视为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即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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