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 后因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乙丙丁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乙丙丁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A、D选项正确。A选项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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