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房产证。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选项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王某为乙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30万元的权利,剩余的30万元,由甲和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各得15万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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