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法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了更好 地筹集资本,在其2011年度的中期报告中虚构该公司 已经开始某一高科技项目的研发,后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査处。但给众多...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弘法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了更好 地筹集资本,在其2011年度的中期报告中虚构该公司 已经开始某一高科技项目的研发,后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査处。但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投资 者的损失可能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有:( ) A.为弘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中期报告出具审计 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B.弘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C.为弘法股份公司出具上市保荐书的保荐机构 D.弘法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
选项
答案 ACD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 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 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 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 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 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A选项符合第17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对 出具虚假记载的法律文件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 责任;B选项为过错责任,错误;C选项符合第69条规 定的为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保荐人,故正确; D选项符合为虚假信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董监高人 员,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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