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 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 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 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选项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 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 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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