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 C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5承担。据此可知,抵押人有权出租其抵押物,只是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丁作为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作为不知情的承租人,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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