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通大公司可以向李某提出付款请求,也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还可以向李某、王某同时提出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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