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此题中,甲丙交换了抵押权顺位,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丙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成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但是鉴于乙对此并不知情,在没有获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抵押权的变更不应当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在其原本可获清偿的范围内得到全部偿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陷阱】该题是针对《物权法》第194条的考查。理解“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十分重要。此题中,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只发生在甲和丙之间,涉及乙的利益不变,应当比照原有约定实现乙的利益。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会误选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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