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选项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45条。现金价值又称为解约金或者解约退还金,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在发生了解约或者退保时可以发还的金额。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人按照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一定金额后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退还的余款就是现金价值。李某之子因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选项A不正确。由于李某已经交足保费二年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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