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 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选项
答案 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典物的回赎是以支付原典价为价款标准的,即民法理论中的“在典物回赎时,出典人返还原典价而不支付利息,典权人返还典物而不支付租金,典权关系消灭”。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典给乙的原典价是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只需按照原典价支付51300元的价款即可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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