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居民李呈祥与中国利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利达公司在甲市A区开发的易美居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甲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呈...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韩国居民李呈祥与中国利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利达公司在甲市A区开发的易美居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甲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呈祥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利达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利达公司已经将易美居的开发权转让,利达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求作出了裁定,驳回利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利达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中,如果李呈祥和利达公司在发生争议后欲申请仲裁,并达成了仲裁协议。假设双方进行仲裁后,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李呈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利达公司提出抗辩,要求不予执行。但下列哪些情况提出的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利达公司曾经以同样的理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驳回的 B.利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现在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申请的 C.利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现在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申请的 D.该仲裁裁决书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
选项
答案 ABD
解析 【 解析】ABD。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之规定,参见《仲裁法解释》第2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8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答案为ABD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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