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先后向乙、丙借款300万元、200万元,借期均为1年。甲到期未向乙履行债务,甲乙双方约定由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无须再向乙清...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以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先后向乙、丙借款300万元、200万元,借期均为1年。甲到期未向乙履行债务,甲乙双方约定由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无须再向乙清偿债务。另查,乙知道该房屋也向丙设定了抵押,甲除了该房屋外无其他财产。请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的行为合法有效,丙无权干涉 B.甲乙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应属无效 C.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乙的行为 D. 一旦丙向甲、乙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甲乙的行为即归于无效
选项
答案 ABD
解析 《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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