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
选项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共场所侵权案件中共同被告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案中,顾客乙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丽都酒店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顾客乙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丽都酒店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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