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该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况下,才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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