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之后,张某于2015年5月1...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之后,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张某的行为()。
选项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恶意透支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答案 C
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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