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欠刘某10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刘某清偿。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刘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提出偿债请求 B、刘某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 C、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 D、代位权顺利行使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消灭
答案 C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债权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刘某以甲公司名义行使权利,实际是代理权而不是代位权,可见A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由于题干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刘某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可见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刘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可见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刘某行使100万的代位权后,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剩余50万债务并未消灭,可见D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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