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10+0.585+2.34)*10%=1.2925(万元) B.(10+0.585)*10%=1.0585(万元) C.[10+(0.585+2.34) (1+17%)]*10%=1.25(万元) D.[10+0.585(1+17%)]*10%=1.05(万元)
答案 C
解析 (1)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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