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刑事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C.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D.应处以拘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触犯《刑法》的处罚制度。《刑法》第139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 (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 釆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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