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A:法定性B:不可复议性C:临时性D:专业性E:建设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
选项 A:法定性 B:不可复议性 C:临时性 D:专业性 E:建设性
答案 ACDE
解析 事故调查组是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临时组成、专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四性”:(1)法定性,它是法定的工作机构,代表有关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2)临时性,它成立于事故发生,解散于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常设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3)专业性,它的工作任务单一,专门负责事故调查;(4)建设性,它对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事后处理所提出的结论、意见、建议虽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都是建设性的。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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