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针对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甲公司将一批原材料P委托乙公司代加工为M材料(属于应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针对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 甲公司将一批原材料P委托乙公司代加工为M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发出P原材料计划成本为300 000元,发出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0%,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用35 100元(含增值税),以及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加工完毕后,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收回途中的运杂费用20 000元。甲公司收回M材料并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N,收回时N产品对应计划成本为390 000元。 乙公司为加工该批材料,共计发生相关成本18 000元,其中职工工资12 000元,消耗周转材料6 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编制委托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330 000(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 300 000(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30 000(2分) (2)应付加工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30 000+30 000)/(1-10%)=400 000(元)(1分)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00 000*10%=40 000(元)(1分)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应交消费税 40 000   贷:银行存款 75 100(2分) (3)支付收回途中的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1分) (4)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N 39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30 000+30 000+20 000)380 000     材料成本差异 10 00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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