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乙公司……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5年)……乙公司……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 【问题】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的担保由第三人丁提供,由于当事人未约定责任承担顺序,债权人乙公司有权选择先实现抵押权,也有权选择先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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