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上市公司甲(简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以其截至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全部资产、负债扣除截至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5年4月,上市公司甲(简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 (1)甲公司以其截至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全部资产、负债扣除截至该日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的等值现金之后的剩余部分,与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左某持有的以截至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甲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13844.04万元,负债总额为170132.11万元,净资产为43711.93万元;甲公司总资产评估价值为214718.87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160638.0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54080.82万元,扣除截至基准日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对应的等值现金11284.09万元之后,置出资产作价42796.73万元。乙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123506.09万元,负债总额为65716.45万元,净资产为57789.64万元;乙公司100%股权评估值为376633.81万元,注入资产作价376633.81万元。 (2)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即7.42元/股。 (3)左某以其通过上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价格42796.73万元和现金41300万元作为对价,受让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29.99%的股权,即87014875股。 (4)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甲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103000万元;所募集资金用于甲公司的新生产项目。本次发行股份按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确定,即7.42元/股。 (5)左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重组后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乙公司股份仅8个月的股东丙公司和丁公司承诺,重组后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承诺,重组后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015年5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批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本次重组是否应当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后进行?并说明理由。 (3)本次重组的重组方是否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如果触及,是否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并说明理由。 (4)本次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的股东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本题中,乙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76633.81万元(>5000万元),而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为43711.93万元,二者比例远超50%,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解析】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乙公司)的资产净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57789.64*100%)和成交金额(376633.81万元)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甲公司本次重组应当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根据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借壳上市”;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在本题中,乙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76633.81万元,占甲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213844.04万元的比例超过100%,构成“借壳上市”,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后进行。 (3) ①本次重组的重组方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左某受让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为29.99%,加上通过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比例肯定超过30%,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②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 (4) ①本次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 ①左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作的承诺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丙公司和丁公司所作的承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乙公司其他股东所作的承诺符合规定。乙公司其股东并未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亦非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其通过本次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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