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4年1月,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中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30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15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350万元。 (2)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选项 A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 (3)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 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取得个人的住房贷款,张某对此并不知倩.银行也核实了李某的股东身份无误,并提供了贷款,该质权已经向相关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张某得知后向银行出具了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后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遭到银行的拒绝。张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3月,公司总经理丁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日,获得好处费加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巨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于是股东甲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董事会除将丁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丁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李某对公司利润分配即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4)张某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5)张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6)丁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应归公司所有,说明理由。 (7)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公司甲的诉讼,为什么?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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