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未经其朋友丁的同意,使用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不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未经其朋友丁的同意,使用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为A公司股东 B、丁为A公司股东 C、甲、丁均为A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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