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3年)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选项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 D
解析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乙2011年4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依约付款,甲4月1日当日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当日起算。(或者,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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