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8)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问: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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