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B.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 C.自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 D.自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25日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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