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执行人李某因过失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李某除名,李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定有异议,李某可以采...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合伙企业执行人李某因过失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李某除名,李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定有异议,李某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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