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6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 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 甲公司支付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 续费” 12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 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 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 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 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 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 刘某骗得保险费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 在商场消费近万元。 问题: 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 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 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处罚。 2.乙公司的行为成立洗钱罪。因为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贷款是诈骗所得,而仍然为其 掩饰、隐瞒,并提供账户协助其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因此,应成立洗钱罪。 3.刘某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其将苏某卖至境外的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 4.吴某与刘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 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 诈骗的共犯论处。 5.刘某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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