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些原则或者制度?
选项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不告不理原则 D.两审终审制度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此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处规定绝大多数考生都很熟悉,但是本题绕过对该法条的直接考查,考查该法条背后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首先,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做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D选项正确。 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还对财产、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 最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依据的是财产状况和子女的成长、生活状况等事实)。既然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就仅仅主张了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未主张有关财产和子女的事实,而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显然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财产和子女有关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不告不理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而已,所以C选项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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