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选项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 CD
解析 【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的规定。选项D中,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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